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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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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