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規範臺灣與大陸民眾間接通話及通報相關事項,以促進兩岸民眾間之溝通與交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9-11-21・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基本處理原則
遵重政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3開放業務種類及撥叫方式
(一)電話
1.直接撥號電話:臺灣地區用戶撥叫大陸用戶時,先撥國際冠碼002,再撥86,續撥對方區域號碼及用戶號碼。
2.人工轉接電話:臺灣地區用戶先以國際自動撥號方式撥叫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專設之電話號碼,再由該機構值機員記錄後轉接大陸用戶。
3.受話方付費電話:大陸地區用戶欲撥叫由臺灣地區用戶付費之電話時,可經由大陸當地電信機構值機員,撥叫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代為徵得受話用戶同意付費後將電話接通,在未與第三國洽妥同意代辦前,則暫由大陸電信機構值機員撥叫電信機構委託代辦之民間公司值機員,徵得用戶同意付費後將電話接通。
(二)電報交換:臺灣地區用戶欲與大陸用戶通報時,先撥085,再撥對方TLX號碼,電路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接通報。
(三)局對用戶高速傳真電報:臺灣地區用戶將傳真電報交由本局傳真報房,以直撥電話作業方式轉發至大陸有傳真機之用戶。
(四)電報:臺灣地區民眾先將欲拍發至大陸之電報交由各地電信局營業處受理,然後由本局經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發至大陸。
用 AI 解釋這條 4帳務處理
海峽兩岸相互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轉接之電話、電報及電報交換之通信費將依國際攤帳慣例經由第三地區電信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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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