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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核定之用水計畫,因變更開發行為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核計每日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未達一千立方公尺者,得免使用系統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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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