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6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依水資源相關法規須檢附用水計畫書者,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之申請。 前項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如需抽取地下水時,應依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開發行為基地內地下水水位、水質,並提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層)下陷措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