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30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0條
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體之安全穩定程度,評估開發行為對各該現有結構體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