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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9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 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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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