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11條

閱卷規則 第11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 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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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