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14條

閱卷規則 第14條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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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