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25條

閱卷規則 第25條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閱卷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