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27條

閱卷規則 第27條

閱畢成績之查驗,由考選部統計室依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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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