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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16條

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五): 一、控制公司之名稱、控制之原因及持股與設質情形。 二、控制公司派任於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從屬公司經理人之情形。 附表五 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概況 單位:股:% ┌──┬─┬──────────────┬──────────┐ │控制│控│ 控制公司之持股與設質情形 │控制公司派員擔任董事│ │公司│制│ │、監察人或經理人情形│ │名稱│原├────┬────┬────┼─────┬────┤ │ │因│持有股數│持股比例│設質股數│職 稱│姓 名│ ├──┼─┼────┼────┼────┼─────┼────┤ │ │ │ │ │ │ │ │ │ │ │ │ │ │ │ │ └──┴─┴────┴────┴────┴─────┴────┘ 註:從屬公司之控制公司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時,該他公司相關資訊亦 應填入;該他公司再為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時亦同,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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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