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 第9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9條

關係企業營運概況應敘明各關係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附表四)。 附表四 各關係企業營運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企業│資本│資產│負債│淨│營業│營業│本期損益│每股盈餘(│ │名稱│額 │總值│總額│值│收入│利益│(稅後)│元)(稅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 2: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相關數字應以報告日之兌換率換算為新 台幣列示。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