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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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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