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第6條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條

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 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課之單位為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