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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9條

關務人員擔任資訊、海務、工程、緝毒犬培育、訓練及領犬等工作或人事、會(主)計、統計職務者,除各級人事及會(主)計、統計主辦人員應分別適用其相關法規之職期調任規定外,得不受本辦法所定職期之限制。 政風及督察單位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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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