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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6條

原財政部關政司移撥財政部關務署人員,得依本辦法轉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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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