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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11條

依本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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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