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關稅法
› 第61條
關稅法 第61條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存儲於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0條
看 關稅法 全文
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