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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98條

第 七 章 附則
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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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7條(刪除)第99條依本法應補徵之稅款,在財政部公告之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第100條中華民國政府依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定之協定中,涉及關務部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01條海關對進出口運輸工具與貨物所為之特別服務,及各項證明之核發,得徵收規費;其徵收之項目、對象、…第10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第103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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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