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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5條

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營利事業名稱、地址或電話如有更改必要者,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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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