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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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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