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第15條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測方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認證機構認證之監測方式測試成果報告。 三、品保品管規劃書。 四、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應檢具國外認證機構之原文認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並經駐外機構驗證。但原文認證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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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