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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第19條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地上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記錄,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人工量測方式或設置儲槽液面計,其量測範圍至少涵蓋儲槽內底部至頂部之距離。 二、每次或每日記錄進出量及儲槽存量。 三、進出物質前、後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存量容積。 地上儲槽系統之儲槽容積達一千公秉以上者,應設置儲槽自動液面計進行前項總量進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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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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