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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第3條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設備及其附屬之儲槽及輸送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貯存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 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石化製程。 三、共同管道法所稱公共設施管線。 四、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管線,並設置於公共使用之土地者。 五、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廠區外工廠設備。 貯存容器貯存經登記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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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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