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 第12條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及其他儲備防疫物資之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防疫物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通報其儲備狀況變動之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