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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1條

防空演習得就下事項,擇一或為全部之演練: 一、警報傳遞與發放。 二、疏散避難。 三、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之必要管制。 四、災害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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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