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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20條

航行中之船艦,應按照規定守聽防情廣播信號,執行燈火管制,並向負責 傳遞防情及燈火管制命令之單位,完成通信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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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