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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8條

本辦法之實施,有關駐華使領或駐華外國、國際機構人員者,由外交部轉 達之,屬於外國軍事單位者,由國防部轉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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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