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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8條

各地警報台應置台長一員,警報員二至三員,由民防單位列入該管編組人 員內派充,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但無論專任或兼任,均按每日二十四小 時制,輪值勤務,不得中斷,如怠忽職務因而造成空襲損害者,交軍、司 法機關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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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