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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並依法辦妥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以下簡稱加氣業者)。 二、加氣業者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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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