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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之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個案同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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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