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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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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