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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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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