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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15條

體位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一般體能 (P) 」包括一般體況 (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 者均屬之) 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及共濟運動等, 凡不包括其他因素之官能疾病、缺點亦屬之。 二、「上肢 (U) 」包括手臂、肩胛、脊柱 (含頸椎、胸椎、腰椎) 之功 能如結構之功能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三、「下肢 (L) 」包括足、腿、骨盆等之功能應用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 四、「聽器 (H) 」包括聽力及其耳部疾病、缺點。 五、「視器 (E) 」包括視力及眼部疾病、缺點。 六、「精神神經 (S) 」包括情緒之穩定情形,與人格之完整及精神神經 之病史,與目前情況疾病、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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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