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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24條

動員徵召服役時,應依徵兵檢查時所判定之體位,適當分配,使各軍種能 適應武器裝備之需要,獲得合適之各種體位人員,以應作訓練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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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