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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 第76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76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
第一百零九條
至
第一百十二條
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
第一百七十三條
至
第一百七十七條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或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二項、
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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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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