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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76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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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