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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 第36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八 章 敘勳之限制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得同時撤銷其處分,以資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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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勳之限制」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敘勳除特殊功績或必要外,每年於國慶及元旦辦理之。
第33條
敘勳之劃分,國慶以戰功考績特優經核准存記敘勳等為限,元旦以平時成績為限。
第34條
除特殊戰功者外,在一年以內不得二次敘勳。
第35條
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三條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四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所定之…
第37條
特定每一敘勳案,經有關之主管部分查報辦理結束後,非經核准不再追敘。
← 第35條
看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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