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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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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56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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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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