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 第1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11條

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外機關(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任職、服役之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其賠償由其服務機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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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