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 第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陸海空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派赴特區工作人員,經依法審定初(敘)任軍官或士官,並存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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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