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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2條

上級單位收到下級單位移交清冊後,將須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之移交清冊,應於五日內分別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並於十日內審核完畢退還,六日內核復原呈報移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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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