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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2條

陸海空軍各級機關、部隊、學校軍官、士官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應辦理之職務交接,悉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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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