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 第3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勛獎章獎金。                    六、榮譽獎金。                     七、兩年眷補代金。                   八、士官就養補助金。                  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前項退伍除役給與其先後服現役時間,除已發退伍金 者外,得合併計算發給。 軍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資者,以其曾服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計算,每半年發 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