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 第5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5條

軍官士官由現役辦理退伍除役時,由國防部或各總部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 (以下簡稱支付證如附件一) 或俸金支領憑證 (以下簡稱支領憑證如附件 二) 或退伍除役給與結算單 (以下簡稱結算單如附件三–一、二) 連同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定名冊三份 (以下簡稱退除給與名冊如附件四 ) 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算單及退伍 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二份,聯勤總部財務署 二份 (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 、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單位一 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及保險給付 之依據。但年限軍官及士官保險金之發放,依軍人保險手冊規定辦理。 後備管理機關轉發俸金支領憑證時應收繳當事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查 核所繳證內之補給單與退伍除役生效日應繳份數是否相符,不符時,其溢 領薪給應即簽註於俸給發放證明冊內,由財勤單位在其應發各月俸金內坐 扣,如係轉發退伍金支付證或結算單時,除收繳軍人身分補給證外,應同 時收繳其眷屬補給證,如有溢領薪給,應在退伍金內一次扣還,就業者應 加註結算單,發放證明冊並報備,以利原核退單位登記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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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