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 第8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8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死亡時,其緩發之退伍金得由其遺族將 結算單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函送輔導會,轉送國防部或各總部,核 發應得給與經審查確實後,通知聯勤總部 (財務署) 轉知財勤單位,除扣 還所欠公款外,其餘發給其遺族。 停役軍官、士官於停役期間,未辦因停退伍除役前死亡,如其生前合於發 給退除給與而尚未領取者,得依遺族之申請,照死亡時退除給與標準,計 發與其應得金額,不另辦退除手續。 第一項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臺申領者,所借欠公款得由輔導會代領 歸墊,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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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