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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軍旗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人員頒授之。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四、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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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