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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 第8條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第8條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伍除役官兵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如下: 一、辦理質借,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承儲金融機關,且不得作為其 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伍除役官兵得於 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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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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