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軍裝甲兵學校組織規程 › 第7條

陸軍裝甲兵學校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上校,教育長、政戰主 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陸軍裝甲兵學校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