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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 第2條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但不包括以登記形式辦理發行中央登錄債券及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 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須先變更為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始得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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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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