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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6條

提存人依法變換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時,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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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